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磨)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雁池*******,现住石门县公园一号小*******。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覃X战同邓X强、“新吧”一起驾车前往常德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油,返回石门县城后于6月30日凌晨,覃X战在石门县XX街道XX小区家中用电子烟吸食依托咪酯,经检测,覃X战毛发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