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源县陬市镇毛家*******,现住:桃源县陬市镇毛家*******。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晚,庄X因在陶XX、廖XX合伙开设在桃源县XX镇XXX社区内的茶馆内赌博时借抽头水钱500元钱未还,与廖XX发生矛盾。同月30日中午,庄X为此跑到该茶馆内讨要说法并与廖XX发生争吵,孙X(廖XX丈夫)见状上前制止,并将庄X欲拉出茶馆进行和解,庄X用力反抗。刘XX为防止二人互相伤害便将二人分开,然后用右手勒住庄X脖子,欲将其推到茶馆外和解,在推扯过程中刘XX用力将庄X推倒在地,致使庄X的左膝盖受伤。经桃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X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两次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太大,调解未成。孙X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本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