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现住韶山市韶山乡韶润*******。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9时许,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韶山市红旗路×××路段设置执勤点查处夜间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9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沈×钦(驾驶证吊销,吊销前准驾车型为B1B2)饮酒后驾驶湘C9×××1小型轿车搭乘其女朋友沿红旗路由××路口往××路口行驶,突经执勤点时被交警查处。交警现场对违法行为人沈×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交警将违法行为人沈×钦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39706469,39707683)。6月25日,交警聘请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采血管编号为“39706469”的血液样品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6月27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湘锦程司鉴[2025]毒鉴字第7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送检的采血管编号为“39706469”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84mg/ 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沈×钦曾于2019年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韶山交警大队查处,于2020年4月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韶山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7月3日,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沈×钦危险驾驶案作不予立案处理。违法行为人沈×钦本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酒醉驾处罚决定书,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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