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长)决字[2025]第07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刑事处罚,2024年2月7日因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5年5月2月刑满释放。2025年7月2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汨罗市XX镇XX街盗得曹XX2024年4月以1800元价格购得的二手红色电动三轮车一台,于次日凌晨将该车骑行至汨罗市XX广场附近,卖给一收废品的人得赃款4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曹XX的陈述;3.电动三轮车购买凭证;4.现场监控截图;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7.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