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
现查明:2025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杨xx回冷xx后经一微信名为“小x”介绍前往x国拨打诈骗电话,收入可观,“若是答应便安排人员去饭店吃饭,让杨xx再喊几名朋友,杨xx见曹xx、曹xx在身旁,便询问两人看是否一同前往,两人答应后,“小x”安排的人给三人介绍诈骗工作,三人听后答应前往工作,“小x”便安排衣食住行,随后曹xx、曹xx便偷越国边境抵达x国,杨xx回冷xx办理护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杨xx作为中间人非法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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