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石峰区田心厂宿舍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晚,周×、粟××、彭×、 袁××商议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吸食,由周×、粟××各出资300元。之后周×驾车带粟××、彭×、袁××来到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彭×在该小区向敏丫几(真名不详、在逃)购买了2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粟××、彭×、 袁××在坐车回株洲市石峰区的路上开始轮流吸食电子烟弹,车子回到石峰区彭×所经营的九大强面馆后,粟××、彭×、袁××、 周×继续在面馆内将2个电子烟弹吸食完。经检测,粟××尿检为依托咪酯阳性。 另查明,粟××在2017年2月28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案人陈述、对案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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