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4月11日17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易X与孙XX在株洲市荷塘区XXXXX栋XXXX号门口因关门一事引发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伤情鉴定,孙XX所受伤情构成轻微伤,易X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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