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马鬃*******,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晚,庄XX因在陶X秀、廖X英合伙开设在XX县XX镇XX街社区的茶馆内赌博时借抽头水钱500元钱未还,与廖X英发生矛盾。同月30日中午,庄X为此跑到该茶馆内讨要说法并与廖X英发生争吵,孙X(廖X英丈夫)见状上前制止,并将庄X欲拉出茶馆进行和解,庄X用力反抗。刘X明为防止二人互相伤害便将二人分开,然后用右手勒住庄X脖子,欲将其推到茶馆外和解,在推扯过程中刘X明用力将庄X推倒在地,致使庄X的左膝盖受伤。经桃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X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两次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太大,调解未成。刘X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以上事实有书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本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