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0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
  现查明:邓**、谢德华、李伟、李富良均为货运司机,2025年7月22日18时许,在隆回县花门街道碎石场附近,李伟以邓**、谢德华等人举报其超载拉货为由,找邓**、谢德华等人理论,过程中李伟用手掐了谢德华的脖子,后谢德华与李伟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接着邓**上前对李伟用拳头实施殴打,后李伟与邓**用拳头进行互殴。
  以上事实有邓**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