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高)决字[2025]第102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山*******,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8时许,在安化县高明乡循环经济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违法行为人肖X林因工作原因与周X发生争执,肖X林用美工刀将周X手臂划伤。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肖**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