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人)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D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现住醴陵市浦口镇仙石*******。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老挝籍女子DO***(持有号码为P3175179的护照,没有使用的号码为M2615754的L旅游签证)持号码为03AD335922的过境证从磨憨口岸入境。相亲后被醴陵男子周文相中。后随来云南接人的周文一起来到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之后和周文共同生活至今。2025年7月22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出入境记录查询、护照及过境证复印件、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DO***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