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5月违法人范**作为包工头在北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工地上负责医院主体外墙真石漆的工程。并于丁占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做完后先付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三个月后完成工程验收再将剩下的尾款结清。该工程已于2025年5月初完工,丁占海如约将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结清。因范**手下的民工找其讨要工钱,2025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范**来到北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地,在直接向工地总包方索要农民工工资遭到拒绝后,违法人范**爬到建设工地楼顶扬言要跳楼。接警后,华塘派出所的民警、华塘政府的工作人员、消防队的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并对范**进行劝导。范**还是扬言不结到全部后续工程款就要从楼顶跳下去。就这样范**与华塘派出所的民警、华塘政府的工作人员、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在楼顶僵持了7个小时左右,最终北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工地的总包方、丁占海在没有进行工程核算的情况下,迫于压力,按照范**自己计算得出的数字支付了工程尾款,范**才从楼顶下来,造成极坏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合同、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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