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酉)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二酉*******,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5时至21时,潘翔、潘*、宋建科、李浩宇在××镇××社区××大楼天台和6楼自助棋牌室内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李浩宇负责联系上线提供诈骗对象的联系方式和给被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宋建科、潘*两人提供电话卡和手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潘翔负责给被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潘翔非法获利450元,潘*非法获利200元,宋建科非法获利419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的陈述;3、微信账单截图;4、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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