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2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9时许,涟源市金石镇常林村刘X雄喊挖机在家门前修路,刘X武、刘X清等人因土地矛盾阻止不准施工,双方发生冲突,刘X武用手殴打刘X雄,造成刘X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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