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平都镇罗家村罗家*******,现住平都镇罗家村罗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秋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2025年05月22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秋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小区1区17栋4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偷走受害人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立马牌电动车(暂未作物价鉴定,报案价值约500元),后以3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全用于挥霍。2025年07月22日,违法行为人周X秋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作案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刑事处罚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