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90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经查明,2025年×月份,违法人陈×在一名为“××××APP软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为:621×××××××080628提供给上游诈骗人员使用,导致受害人邢××被诈骗37000元钱,违法人陈×收到邢××转账资金后,在明知该资金属于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诈骗人员从银行取现,并以现金存款方式存入上游诈骗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违法人陈×从中非法获利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邢X峰的陈述;3、违法人陈X汇款截图及获利截图;4、违法人陈X的聊天记录截图;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陈*系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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