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回*******,现住邵阳县郦家坪镇回*******。
现查明:张×和李××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07月18日19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建材城28栋2单元902室李××家中,张×拿着李××的手机想查看李××手机中的内容,李××不肯,后李××与张×引发肢体冲突,冲突导致李××脖子受伤(系张×用手掐伤)、张×手臂及脖子、胸口、口腔处受伤(系李××抓伤导致)。2025年7月22日23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城酒店旁,张×与李××两人发生争吵,后张×抓头发、箍脖子将李××放倒在地上并踢了李××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李**系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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