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6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晚上7时许,刘**和其女儿李X在XXXXXX南苑附近时,李X便要其妈妈帮其买一瓶防晒霜,于是刘**便到和谐XX南苑附近的XX美化妆品店趁店员不注意时,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防晒霜放进自己的裙子里用大腿内侧夹住未付钱便直接带出商店拿回家中。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刘**和其女儿准备去买菜时,其路过XX南苑XX美化妆品店子时,李X要其妈妈刘**为其买一瓶粉底液,于是刘**便进到XX美化妆品店子里从货架上拿了一只兰蔻牌粉底液直接放于自己裙子里用大腿夹住,并趁店员不注意还从店内的货架上拿了一瓶沐浴露和一支牙膏放在其裙内用大腿夹住并未付款便直接带出商店拿回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证人XX的询问笔录;XX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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