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125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下午18时左右,违法行为人罗××到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大厦附近取电动车时,见旁边的电动车上有手机铃声响,趁周围没人,从旁边电动车的前挂钩下的储物空间里盗走一台黑色苹果11手机。2025年7月23日,罗××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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