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不决字[2025]第0133号
违法行为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3时许至2025年06月28日15时许,凌**车队的车辆在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堵在湖南星之乾矿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料口处长达2小时,导致石粉出料口无法正常出料发货,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经查凌**无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凌兴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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