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门街道龙水村1*******,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8时许,违法行为人姜*与李学(已被行政拘留)二人窜至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益常高速项目部实施盗窃,姜*从该项目部一楼餐厅盗窃了三把餐桌椅等物品,李学从该项目部内偷走一颗发财树。2025年7月23日,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书证、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姜*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