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陈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XXX超市内,乘无人之际将超市内的墨鱼盗走(未遂),后在离开时被店员发现。另查明:2024年2月28日,陈某某因盗窃的行为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证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已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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