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淳)决字[2025]第1904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现住浏阳市淳口镇鹤源*******。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易××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账户收款可能系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向“抖音网友”(身份不详)提供自己卡号为×××××××××××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转移。当日21时许,四川籍被害人张×被电信诈骗后将3000元被诈骗资金转入该银行卡账户内,易××随即支付2900元现金给“抖音网友”、并从中非法获利100元。2025年7月23日,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易××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张×的陈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微信交易明细;5、银行账户交易流水;6、到案经过;7、易××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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