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不决字[2025]第0055号

  违法行为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萱洲*******,现住:衡山县萱洲镇天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尹君与其妻子易**二人至大浦镇仟衣汇服装城购买服装时与店员发生口角纠纷,大浦派出所民警许可等人到达现场处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所内调解此事,尹君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肯配合民警去派出所进行调解,出警民警多次做其工作,其拒不配合,并在店内吵闹,影响店内正常经营。在派出所民警三次警告之后,尹君仍不肯配合,派出所民警依法强制将其带离,尹君抱住民警许可腰部和腿部极力反抗阻碍民警执法,易**见状抱住尹君,经现场民警劝解松开,后尹君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易会莲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