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37号

  违法行为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黄婆*******,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8时许,刘×报警称在长沙高新区东方红街道的“碧桂园荟隽棠”小区3期7栋地下车库内,抓获涉嫌在此盗窃木板的行为人谢×文。经立案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谢×文的行为构成盗窃。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谢×文本人的陈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谢住文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