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阳罗洲镇城*******,现住沅江市阳罗洲镇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至今,违法行为人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李××联系,在李××手里以单注5-20元、购买“六合彩”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