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不决字[2025]第0014号
违法行为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4时许,饶×扬在未经××××有限公司的许可下,利用××××有限公司公章在自己的劳动合同解聘书上盖章,伪造××××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解聘书,准备与××××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法行为人饶×扬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证明文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因饶×扬伪造劳动合同解聘书,未对××××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情节特别轻微,且饶×扬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饶×扬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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