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安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张x华(女,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85)骗领名为宋淑华(女,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20)的身份证并使用。经查,其在2020年、2024年使用名为宋x华的身份证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至2020年、2022年至2025年使用名为宋x华的身份证缴纳医疗保险;2024年至2025年使用名为宋x华的身份证办理入住酒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虚假身份证信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记录;省厅大数据活动轨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