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温)决字[2025]第1828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温塘镇神仙*******。
现查明:2024年,越南女子TH***与新化县温塘镇XX村村民康X德在云南打工结识后在越南登记结婚,2024年12月18日,TH***持护照E02515018从云南河口口岸入境中国,其后一直居住在温塘镇康X德家至今,其签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6月17日,其后没有办理合法签证,目前已超期在中国境内停留,构成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TH***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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