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20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20时许,谢**在饮酒后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K6196U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S331省道涟源市石马山街道石桥村路段时,撞到路边行走的行人卢正龙和谢晚娥,导致卢正龙和谢晚娥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单、现场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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