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现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腾*******。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7时左右,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宾馆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造成住宿旅客陶xx未实名登记入住。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来访来客登记记录、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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