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陈××在郴州市被一名陌生男子搭讪,对方要陈××找商店,然后出示对方提供的二维码,让商家扫码收款的方式购买香烟后,再将香烟交给对方的方式来洗钱,并每一单给陈××200元报酬。随后陈××找到了自己的同学邝××合作,以邝××开车,陈××寻找商店购买香烟的方式合作作案。两人在均知道该行为系非法洗钱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20日两人开车来到在××县××镇××商行购买4900元价值的香烟来洗钱。后××商行账户和扫码机器被银行冻结,陈××害怕××商行老板报警迅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嫌疑人笔录。2、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