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沅)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区中山*******,现住湖南省洪江区中山*******。
现查明:2025年5月上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谭X波在武X城KTV的V3包厢内以口服的方式吸食了半颗摇头丸毒品,2025年7月23日10时许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案,经询问,谭X波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尿检报告及照片、3.毛检报告及照片、4.指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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