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城区)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违法行为人罗XX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L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汨罗市XX路由南往西行驶至汨罗市XX路正则学校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罗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4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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