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麦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23时许,邹X燕(未到案)、李X颖、郭X宇、外号“徒弟”(未到案)四人一同在临武县舜峰镇西城XX站对面XX乐园的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和电子烟杆均有邹X燕提供。
  以上事实有李X颖、郭X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郭**于2024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