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44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富美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裕园小区XXX酒店门口,将失主谭X放在旁路的一捆电线用老虎钳剪断插头后,将长约80米电缆线盗走,并销赃得赃款190元,已挥霍一空。2025年7月2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相关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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