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桃)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0时许,在江永县桃川镇四香路小黄鱼烧烤店门口,蒋才茂、陈建和王**三人酒后无故生非滋事,随意对刘X和周X毅进行殴打,造成刘X和周X毅的身体不同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刘X和周X毅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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