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刑)决字[2025]第119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13时,违法行为人邹**在快手上认识的一个人称帮助其打电话可以赚钱,于是邹**和刘锦旗两人一人出一台手机,邹**将自己的手机卡19237384895插入刘锦旗的手机中,用自己的手机通过“闪话”APP去联系上线诈骗人员,再通过刘锦旗手机拨打电话诈骗他人,将两台手机放一起进行通话,共拨打约三四十个电话,其中一个电话诈骗到了受害人曾师农的电话:13973891213,致使曾师农被诈骗55800元。事后邹**使用刘青园的支付宝收款900元,还了刘青园200元,邹**和刘锦旗分别获利700元和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指认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