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上海市市区松江区*******,现住上海市市区松江区*******。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4时许,赵**在长沙黄花机场欲乘坐HO1080次航班前往上海,在T2航站楼A区安检通道接受安全检查时,因不满安检工作人员的检查,用其随身携带的包扔向安检工作人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以上事实有安检工作人员自述事情经过、现场视频监控、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登机牌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全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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