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中)不决字[2025]第0083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中鱼口*******,现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
现查明2025年02月份的一天,杨某某趁南县中鱼口镇××村十组××××工地负责人不在,向工人谎称老板已答应赠送其两根水管,将工地上两根PE水管盗走。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41元。后杨某某主动将水管归还给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2025年06月27日,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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