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89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福临*******。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张××在安沙行政执法队对刘××违规运输渣土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将车辆押运至长沙县青山铺停车场期间,张××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强行将车开往岳阳方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本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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