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桂)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桂花*******,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桂花*******。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某在洪江区川山大道的一处空坪的红色别克车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陈某某已构成吸毒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吸毒前科、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