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253号
被处罚人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时许,违法人蒲**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杨帆小区F区12栋2单元楼下,已技术开锁的方式盗走受害人陶志为的一辆乳白色的雅迪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至长沙市芙岳麓区大学城旁边的“阿强自行车行”,2025年7月23日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蒲**的陈述;受害人陶志为、证人朱寿强的陈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物证照片及天网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蒲**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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