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1197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早5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桂来到涟源市石马山街道办事处排掌村某山上盗取香瓜、西瓜,被种植户查获现行,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桂盗取香瓜、西瓜的价值约为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桂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梁**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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