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102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新*******,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新*******。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张××在邵阳县××使用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3039)、华夏银行卡(卡号:××2087)、农业银行卡(卡号:××××5974)、农商银行卡(卡号:××6382)账号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及取现。经办案民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张**的华夏银行卡涉嫌2起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国家反诈大数据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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