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新市)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3时27分许,违法行为人XX饮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轿车,在汨罗市XX镇XX村十组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mg /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XX在2024年12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中队查获,属于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本人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现场照片;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5、第一次饮酒驾驶违法处罚决定书;6、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