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4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兴隆*******,现住湖南省南县武圣宫*******。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9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南华路××宾馆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64mg/100ml。公安机关另查明,2024年10月31日,何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佛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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