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石*在花垣县家中清水塘玩手机的时候,收到邀约赌博的网络短信,石*按照短信提示点开网址进入赌博网站,先是玩麻将拼图游戏进行赌博,当天在该网络平台赢5000元,到了第二天2025年07月01日石*再次进入该赌博网站玩“龙虎”赌博游戏赢了5000元,后该一万元于07月02日被石*从该赌博网站成功提现,该赌博网络平台分四次:4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方式转到石*银行卡.后该款项被其用于平常消费开支完了。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述;2.银行流水记录;3.嫌疑人网赌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