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罗)决字[2025]第140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罗洪镇芭蕉*******。
  现查明:2018年,杨**从越南偷渡到中国云南,后到中国广东打工,在广东务工期间,杨**通过快手APP认识了在中山务工的邹楚,后两人恋爱后在中山同居。2025年6月13日,因杨**怀孕即将生产,邹楚将杨**带到隆回县人民医院就医,2025年6月24日邹楚将杨**带到隆回县罗洪镇自己的家中居住,因杨**没有护照,邹楚主动带着杨**到罗洪派出所来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杨**主动到隆回县罗洪派出所投案自首,且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