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5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4时许,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南江镇XX村XXX路口与王XX驾驶的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王XX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我队民警对李XX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遂在平江县第五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文书号: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436号),所送李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5.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书证,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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